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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影拍照片构天博成所谓“盗摄”吗?我个人有不同的观点
添加时间:2024-03-07

  天博近日,歌手薛之谦在微博分享《飞驰人生2》的观后感时,附带了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随后,有人指控这是“盗摄”,“薛之谦 盗摄”话题也冲上热搜第一。舆论发酵后,薛之谦比较强硬地回应,转发了央视新闻一条“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的微博,并配了一首打油诗“文字乃凶器,可传善可滋恶,流量是干爹,可换银可报应”。

  批评薛之谦的言论很多。电影《年会不能停》导演董润年发文“反对屏摄,屏摄违反版权法”。演员孙阳转发了律师言论“购买电影票,并不等于拥有盗摄影片的权利,观影仍需恪守底线”。还有一些电影相关大V也向公众科普“屏摄”对于影院观影环境和行业的危害。

  薛之谦有没有错?需要先定义的是,这里讨论的,不是指架设摄像机,偷摄长时间的电影视频,然后进行传播。这种行为是明确违法甚至犯罪的。那么,如何看待观众拍几张图发个朋友圈、发个微博的行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与拍摄电影画面相关的情形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一般观众拍几张图片或一个小片段,发个朋友圈天博,留作自己欣赏、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应该说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并不在这个范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指的是录音录像,录像指长时间的拍摄动画。而刑法规定的,则是以营利为目的天博。

  不能拍电影照片,是这几年所倡议的一种“新道德规范”。电影界的确在推进形成这种道德规范。2021年春节期间,百余位明星曾共同发起了一项拒绝盗摄的倡议:“正在放映的电影并非景点,屏摄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但是,讨论一项“新道德规范”是否成立,要看具体危害、收益与成本。

  影院里拍图片,并不存在具体的危害。几张图片,并不是连续的动画,对电影并无实际伤害。电影带给人的观感享受,是“会动的画面”加上音效,以及剧情。几张图片并不能替代这种效果。相反,发朋友圈,反而对电影有宣传效果,带来口碑效应。如果说关键的几张画面会透露剧情,那么,发个文字朋友圈剧透,可以被指控为侵犯知识产权吗?

  其次,电影界呼吁一项“新道德规范”之前,先要有自我救济。比如,要求进影院,一律上交手机,锁在一个小盒子里面。但显然电影版权方不会要求这么做,因为这会让人们觉得看电影太麻烦,会损害电影的票房。而且,电影版权所有人,有完善的法务天博、宣传团队,可以有经验地、理性地处理这类行为。但此次《飞驰人生2》出品方,并未对此事表明任何态度。如果他们自己都没有说话,连起码的舆论风波的风险都不想涉及,一些人完全不必自己加戏,呼吁建立一种新的道德。

  第三,这项所谓“道德规范”太过于苛刻,代价是大众的自由。影视界想要的是,多发文字朋友圈,但一张图都不要发。如果看电影不能拍图片,买了影视平台的会员,看的时候能发朋友圈吗?由此可见,这种道德规范,潜在的期望,会导致强烈地约束观众自由,对观众、消费者、社会的要求都太高,近乎不近人情。

  当一种行为,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危害,权利人自己也并不愿意自我救济,那么,呼吁苛刻的道德规范天博,损害公众自由,就并不合理。

  那么,这项并不合理的“新道德规范”,为什么那么快地形成了声势呢?一方面,这是因为公众知识产权的意识在提高。这是好事,但也存在公众对知识产权理解过度的情况。另一方面,毋庸讳言,也有一些负面因素起到了作用。现在的社交媒体上,发起对行为不妥的人的网络非议,很容易积聚流量。那么,当行为道德规范越严格,就越容易找到目标,获得流量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