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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谦拍摄屏幕宣传电影引发争议观影拒绝屏摄应该成为文明共天博识
添加时间:2024-02-18

  天博2月15日下午,歌手薛之谦在微博发长文分享春节档电影《飞驰人生2》的观后感,文章内附带了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引发了“盗摄”争议,“薛之谦 盗摄”的话题也冲上热搜第一。

  舆论发酵后,薛之谦以打油诗回应称“本尊在谢,你在赛脸”,疑似意指自己这样宣传得到了片方的感谢,是网友没有眼力见,再度引发激烈争论。

  风波初始,网友的争论点集中于“薛之谦的行为究竟是否违法”。有网友引用此前央视电影频道的普法内容论证,在电影院拍摄正片、彩蛋、拍照片发朋友圈,只拍摄不传播都属于“盗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当时,主持人总结称:“龙标亮起的时候,我们就不可以再拿出手机拍摄”,这也成为很多网友反对和“盗摄”的重要依据。

  但是如果严格去对应法律规定,法律上确实没有“盗摄”这一定义,观看电影时拍摄屏幕并传播,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权,像薛之谦这样只是拍摄照片,作为观后感的配图,没有录音录像,而且显然是得到片方授意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天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的确还处于灰色地带。日常生活中,在影院这样“拍照留念”的人不在少数,很多人也抱着一种“法不责众,图个乐子”“没有商用,不必在意”的心态,任由这一现象泛滥,线下没有立起规矩天博,线上自然就会争论不休。

  其实,这一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薛之谦是否违法,而是他作为知名度很高的明星,是否应该向大众做出这样的示范。

  著作权纠纷通常属于民事纠纷,是否侵权,是否追责,要根据每个案例的具体情节判断。但是如果不拿起手机拍摄屏幕,肯定就不会存在非法传播、侵权等问题,反之,如果一位明星带头用手机拍摄屏幕,很多人就会失去对这一行为的警觉性和分辨力,认为这是正常的,甚至合理的行为,由此可能会滋生很多侵权乱象。

  薛之谦本人是创作型歌手,应该最懂得尊重原创,守护版权的重要性,却毫无顾忌地做出这种争议性举动,并且丝毫不认为自己有错,这当然令人非常失望。他的这一态度,也引发其粉丝模仿屏摄晒图,以此表示对他的支持,更让人觉得十分荒诞。

  而且,多数人反对屏摄,不只是因为这一行为埋下了侵权隐患,也因为这是一种没有意义的不文明行为。在流媒体如此发达的时代,人们之所以花钱去电影院看电影,除了第一时间先睹为快之外,也是为了享受影院暗灯之后所营造的沉浸式观影环境。在影院拿出手机拍摄屏幕,发出的声音,亮起的光线,很容易让人从专注的观影中抽离,对自己、对其他观众而言,都是一种干扰。

  哪怕打着宣传、安利影片的旗号,屏摄行为也很难有其合理性,那些发在社交媒体上,像素模糊天博、色彩偏差的屏摄照片天博,缺乏情节连接的几个片段,根本反映不出影片的真实质量,很难说能起到多大的宣传作用,反而更像是为了“打卡”证明自己看过,趁着春节档的火爆收获一波点赞。如果真的要宣传,发布文字感想、官方剧照显然效果更好,哪怕是要打卡纪念,拍摄影院的海报物料和自己的票根,也可以起到同样的效果,何必非要对着银幕大拍特拍?

  一种行为哪怕没有在法律上被追责,也并不表示就是对的,法律之外还有道德,社会有其文明秩序。央视电影频道曾经发起的“拒绝盗摄倡议活动”中,多位电影人倡议:正在播映的电影不是景点,拍摄留念是不文明行为,也是对电影本身的不尊重。这一活动当时效果不错,很多人加入了“拒绝屏摄,文明观影”的行列。薛之谦的不当观影行为,引发了如此高的关注度和讨论量,也可见,认可和支持“不拍银幕”,反对屏摄行为的人,其实是越来越多的。

  也希望这件事不要止于对薛之谦行为的讨论,而是进一步推动普法和文明倡议,让更多影院、电影人、观众等方方面面都行动起来,该普及法律的要普及,该树立文明公约的要树立天博,各尽己责,明晰是非,早日让拒绝屏摄成为观影的文明共识。